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訴字第29號原告 陳威廷
張豐 林東良 楊峰松 劉明達 馮芝瑋 黃景新 張良羽 蔡至偉 方星幄 兼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被告希圖視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睿 (ORIBENDORI)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薪資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並聲明: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到職日受雇於被告,約定年薪共14個月,除月薪12個月外,其餘2個月薪資於次年春節前發放。詎被告自民國101年10月起即未發放薪資予原告,尚欠原告如附表「積欠薪資月份及金額」欄所示之薪資,雖經催討及勞資爭議調解,均未獲置理。爰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薪資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被告公司任用通知、原告101年7至12月薪資明細、
101年10月1日至12月28日出勤刷卡紀錄、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電子郵件、原告之玉山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101年10月至102年2月交易明細、對帳單等影本為證(本院10
2年度湖勞調字第10號卷第36至55、83至118、121頁、本院卷第58至144頁),且有本院函查之原告健保及勞保投保資料可佐(本院卷第170至210頁),是原告之主張,堪以採信。
五、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及民法第48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各如附表「積欠薪資月份及金額」欄所示之薪資,原告自得依據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從而,原告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薪資總額」欄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表:
┌──┬───┬──────┬────────┬───────┬───────┐│編號│原告│到職日│積欠薪資月份及金│請求薪資總額│原告供擔保金額│││││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陳威廷│94年3月1日│101年10至12月薪│137萬7,000元│45萬9,000元│││││資各27萬1,800元│││││││、第13、14個月薪│││││││資各28萬800元。│││├──┼───┼──────┼────────┼───────┼───────┤│2│ 李張豐 │94年3月16日│101年10至12月薪│57萬5,000元│19萬2,000元│││││資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11萬5,000│││││││元。│││├──┼───┼──────┼────────┼───────┼───────┤│3│林東良│95年2月6日│101年10至12月薪│73萬元│24萬4,000元│││││資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14萬6,000│││││││元。│││├──┼───┼──────┼────────┼───────┼───────┤│4│楊峰松│95年2月13日│101年10至12月薪│65萬元│21萬7,000元│││││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13萬元。│││├──┼───┼──────┼────────┼───────┼───────┤│5│劉明達│97年3月3日│101年10至12月薪│66萬5,000元│22萬2,000元│││││資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13萬3,000│││││││元。│││├──┼───┼──────┼────────┼───────┼───────┤│6│馮芝瑋│99年4月12日│101年10月及11月│18萬元│6萬元│││││薪資各9萬元。│││├──┼───┼──────┼────────┼───────┼───────┤│7│黃景新│100年2月10│101年10、11月薪│29萬823元│9萬7,000元││││日│資各12萬3,500元│││││││、101年12月1至│││││││11日薪資4萬│││││││3,823元。│││├──┼───┼──────┼────────┼───────┼───────┤│8│張良羽│101年3月1│101年10月薪資13│22萬9,667元│7萬7,000元││││日│萬元、101年11月│││││││1至23日薪資9萬│││││││9,667元。│││├──┼───┼──────┼────────┼───────┼───────┤│9│蔡至偉│101年3月5│101年10至12月薪│41萬8,524元│14萬元││││日│各9萬元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7萬│││││││4,262元。│││├──┼───┼──────┼────────┼───────┼───────┤│10│方星幄│100年10月3│101年10至12月薪│65萬元│21萬7,000元││││日│資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13萬元。│││├──┼───┼──────┼────────┼───────┼───────┤│11│陳慧芬│98年2月16日│101年10至12月薪│21萬8,400元│7萬3,000元│││││資及第13、14個月│││││││薪資各4萬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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