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顏勝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