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江肇基 債務人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玉美 兼 林詳富 之繼承人
林慧美 即林詳富之繼承人
林慧倩 即林詳富之繼承人
林超明 即林詳富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林慧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慧倩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超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詳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李玉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林慧美即林詳富之繼
承人、林慧倩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林超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詳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鼎睦榮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李玉美即林詳富之繼承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