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債權人 蕭力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紹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張紹洋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資料等)。
三、陳報債務人張紹洋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