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債權人 呂玟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永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150萬部分影印清晰之匯款申請單影本(台端所提者未見收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債權人 呂玟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永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150萬部分影印清晰之匯款申請單影本(台端所提者未見收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