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志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諺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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