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號聲請人 張禹堂 相對人 張素貞
張素勉 張游圓月 張建偉 張菁芸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1,066元【計算式:22,035,305×1/4+1,462,240=6,971,0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70,1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