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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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王盈仁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琬蓉 律師被告 孫綿 娸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有系爭建物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7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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