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何有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允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承允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相對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如有,應陳報各清算人姓名、地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補正全體股東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