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1號原告 邱孝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同項規定駁回原告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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