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289號抗告人中華大悲法藏佛教會法定代理人 李鵬 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代號Jackie955093(Simulu)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21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代號Jackie955093(Simulu)(下稱代號Jackie)曾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15日清晨5時32分許,在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批踢踢實業坊(下稱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下稱系爭看版)發布如附件一所示標題為「【問卦】有關於攻擊藏傳佛教的文宣」一文,復於105年5月4日再次於系爭看板發布如附件二所示標題為「【爆掛】比妙禪恐怖三萬倍的鬼宗教」一文(以下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係極端蓄意污衊抗告人之言論,已嚴重侵害抗告人之名譽權,導致抗告人之信徒及參與抗告人舉辦活動之人數均大量減少。另訴外人 楊家福 籌設台大佛學社(大覺社)時,因楊家福曾在抗告人學習而遭擬任社團指導老師撤銷同意書,致使該社團申請失敗。系爭言論之存續,實已造成抗告人急迫而無法彌補、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抗告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批踢踢實業坊刪除相對人代號Jackie在系爭看板所張貼如附件一、二所示之系爭言論及相關討論,而有請求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原裁定卻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爰依法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爭執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它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然損害是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或是否有其他相類之情形,應釋明至何種程度,始得以擔保金補足其釋明,應就具體個案,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確認之,亦即法院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其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或法秩序之安定、和平等公益加以比較衡量。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基於下述之理由,認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
(一)抗告人雖以代號Jackie、批踢踢實業坊為相對人而為本件之聲請,然相對人代號Jackie僅係在系爭看板上張貼系爭言論之網路匿名代號而已,其在現實上究竟為何人,是否為特定人張貼系爭言論,或是多數人共用該代號而張貼系爭言論,均屬未明,則抗告人逕以代號Jackie為相對人而為本件之聲請,已有未洽。另相對人批踢踢實業坊之法定代理人即管理人為何人,亦未見抗告人陳明,附此敘明。
(二)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憲法第11條、第13條均有明文規定。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第678號、第734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意旨參照)。而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釋字第490號、第573條解釋及解釋理由意旨參照)。故人民基於個人主觀之認知及判斷,對於其所信仰或不信仰之宗教所發表之評論性言論,縱有貶損特定宗教信仰之詞,國家包括法院,亦應予以最大之尊重,不能因此而認為發表貶損言論之人或刊載貶損言論之人,即有侵害遭貶損之特定宗教團體或教會之名譽權。況特定宗教之信仰,既非專屬於特定宗教團體或教會,特定宗教團體或教會在法律上自不能自居於專屬權人之身分,而謂他人貶損特定宗教之言論侵害自己之名譽權。
(三)查抗告人並未釋明其具備法律上人格,已難認為其享有名譽權。次查,相對人批踢踢實業坊在系爭看板所刊載如附件
一、二所示之系爭言論,綜觀其內容,主要係相對人代號Jackie根據其主觀上之認知及判斷,針對藏傳佛教所發表之評論,縱使其主觀上對於藏傳佛教有所偏見或質疑而為系爭言論,亦屬其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之範圍。況抗告人係信仰及推廣藏傳佛教之宗教團體或教會之一,在法律上不能自居於藏傳佛教之專屬權人,他人對於藏傳佛教之質疑,尚不得視同係對於抗告人之批評,則抗告人以系爭言論侵害自己之名譽權,導致信徒、舉辦活動人數減少及信徒籌設學校社團受阻,主張為防止發生其名譽權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云云,自屬無據。縱使系爭言論部分內容可能涉及抗告人舉辦之活動,本院經權衡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相對人宗教及言論自由侵害之不利益,及抗告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得確保之利益或可能避免之損害或危險發生等類之不利益,認本件仍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王漢章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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