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10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