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豪食品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20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0,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