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債權人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債務人 林銘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㈠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㈡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規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復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受雇擔任大貨車司機期間,因酒駕發生事故,致債權人受有和解金、車輛維修費、現場吊車處理費用、燃料費之損失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義務人及牌照稅、燃料稅之納稅義務人,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賠償債權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牌照稅、燃料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