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螢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二、又本件經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於民國107年5月16日已遷入「屏東縣○○鄉○○村○○00號」,故上開催告通知應併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及約定書之現居地址。(即應送達屏東縣○○鄉○○村○○00號、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二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