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02號聲請人 林春生 相對人 林素貞 關係人 林黃綉
洪林金鶴
林蜜貴
林素珍
林素蘭
林坤況
林麗娟
林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之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1832分之62400」,應予更正為「62400分之1832」。
理由
一、本件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附表編號4,該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之分子及分母係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更正後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及權利範圍1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房屋面積1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2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77.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0分之1)土地。3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1623.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土地。4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25468.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200分之1832)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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