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加霖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壹佰壹拾個、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捌拾玖個、仿冒Fila商標鑰匙圈陸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加霖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7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等商品(含警購證物,詳如同署109年大保字第1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109個、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89個、仿冒Fila商標鑰匙圈6個後,而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109個、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89個、仿冒Fila商標鑰匙圈6個,及警方蒐證購買之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1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