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18號上訴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
盧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就被上訴人是否有逾期付及短付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
4年4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