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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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覺 非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 杜覺非 (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雖於100年3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依規定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0年4月16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