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月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怡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怡昌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