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薪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薪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薪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5、7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則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3年11月5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1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1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2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071號
(該判決其餘罪刑【即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72號】,則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2號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2日(2次)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3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