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薪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薪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薪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2、5、7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則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3年11月5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竊盜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10月至12月間,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1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1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2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071號

(該判決其餘罪刑【即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72號】,則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65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2號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5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2日(2次)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0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83號

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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