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許條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
106年8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