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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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0號上訴人吉泰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鳴仁 被上訴人 邱奕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3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