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54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23日10時02分,在
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