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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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丙0000000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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