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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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物設定義務人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以及丙○○、甲○○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乙份,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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