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濬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濬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濬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大陸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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