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張洋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洋浩前於民國105年0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4,354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張洋浩前於民國104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9,713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5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354元張洋浩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002新臺幣109713元張洋浩自民國113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354元張洋浩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109713元張洋浩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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