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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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魏愠升 相對人 蘇明道 律師即 吳麽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麽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麽記於民國92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1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000,000元,惟債務人於105年12月1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904號指定蘇明道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確定,為此列該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904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水頭││236│││156.62│全部││├──┼───┼────┼──┼───┼─────┼────┼──┼──────┼───────┼────┤│002│嘉義縣│大林鎮│水頭││236-7│││174.38│全部││├──┼───┼────┼──┼───┼─────┼────┼──┼──────┼───────┼────┤│003│嘉義縣│大林鎮│水頭││236-8│││167.71│16771分之41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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