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福裕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蕙姿 被告即反訴被告祭祀公業 王光珠 法定代理人 王庚辛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珣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洲松
王村雄 王錫安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洲明 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蔡坊珊
王彩 王承瑞 王財利 王純瓊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王洲明如有受被告即反訴原告王蔡坊珊、王彩、王承瑞、王財利、王純瓊之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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