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丙○○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本院法官.
丁○○本院法官.己○○本院公設辯護人上當事人間「民事出賣審判權賊劫債權人名義討伐起訴」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般執字卷面91年執字第7454號幫賊幫狀「返還假執行所為給付」賊觸77年度重上字第1號判准及觸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判載「第二張第16行至第19行」74年孽賊無錢可貪拒發權狀孽賊代理人永久永遠是債務人幫賊幫狀法官誣賊做債權人牴觸常理,茲訴究討伐債權人名義起訴事:
乙、異議起訴之理由:
一、賊無錢可貪拒發權狀受79年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及78年上更㈠字第111號判決確定歷訴狀法律關係引用孽賊敗訴勾結1086號後末段歪言「重劃尚未確定疑義」,惟重劃70年7月29日達成契約旋即重劃確定1086號疑義算垃圾,故79年上更㈡字第67號法官幫賊瀆職違背1086號後半段疑義無法澄清算垃圾,茲引用歷訴狀理由討伐收復返還主權如歷訴狀聲明確定終結死定。
二、行使右項法律關係97年訴字第2033號惡作孽伊無權否認79年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判決確定、及78年上更㈠字第111號判決確定,賊無法訴廢應推滅97年訴字第2033號垃圾判決,不服幫賊幫賊法官與孽賊及100多案請對1086號後末段疑義澄清釋疑、否則97年訴字第2033號及100多案法官與孽賊應速提出重劃尚未確定、敘明理由及證據、97年訴字第2033號被告法官丁○○應替歷案與孽賊共同查明提出破解重劃確定是否免負惡作孽賄賂賠償。茲警告賊系列因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前段確認兩造於70年7月29日達成協議當即重劃確定、賊方無法消滅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公然應負惡作孽在後半段瀆職歪言疑義發回更審、是孽賊設計結夥搶劫賄賂秉法逕廢
主文回復原判決78年上更㈠字第111號替代終結。故79年度上更㈡字第67號及100多案與孽賊自始至迄無法補正疑義歪言逕廢。上開賊賄賂若擬維持應請將法律公佈燒廢,否則依起訴第二項將分配地等事項執行。
三、辯論:查凡事非法官判決為準歷案切勿夢想、政府制定民事訴訟法第398條並有憲法第7條確保異議討伐人主權如歷訴狀聲明永固千古:
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後半段與末段至歷案以97年度訴字第2033號代表歷案異議之訴作孽反梟重劃無錢可貪受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判決確定,番賊官翻臉變面設計搶劫惹賄賂,行使78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與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比較研考,1086號後末段出賣審判權瀆職賄賂搶劫足憑,行使97年度訴字第2033號卷宗,孽賊無法對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後末段疑義澄清腐化,迄今甚具97年度訴字第2033號皆放棄喪失權利孽賊伊對「第一項歷訊問筆錄、第二項歷辯論筆錄、第三項判決筆錄」,如褫奪公權無法異議皆受當事人依民事訴訴法第398條法賦判決討伐主權確定終結、受74年無錢可貪拒發土地權狀孽賊褫奪抗訴權台中縣政府孽賊無法異議反駁當事人三項判決已合法確定終結,歷法官應隨孽賊喪失瀆職擅判權,不服任何人應將民法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04條。觸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5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4項、第6項、第13條、第16條第1項。觸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應公佈燒廢,上述歷法規無法燒廢者討伐主權執行確定死定。
四、強硬辯論: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般執行卷面91年度執字第7454號「所謂返還假執行所為給付」十足逆法並觸起訴之聲明,被告乙○○法官變黑道賊酋領導歷案法官結夥搶劫賄賂辱法違逆公理與司法公信力及異議之訴聲明,應被告等與100多案法官連署訴究77年度重上字第1號法官與前縣長陳庚金圖利他人原告應返還不當得利、其詐欺尚欠正當卻無債憑、100多案法官算黑道司法幫派搶劫賄賂依法無據。被告100多案未將重劃74年孽無貪錢拒發土地權狀褫奪抗訴權及甲欄異議起訴之聲明消滅。被告黑道幫派應請對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後段至末段疑應澄清查明秉法補正1086號發回理由否則異議之訴歷案法官良為皆算垃圾、濫權、瀆職、賄賂,誓願返還歷世虧欠前債,請求核辦返還主權如聲明。
甲、異議起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訴究77年度重上字第1號法官與前縣長陳庚金圖利他人之判決否則91年執洋字第7454號至97年訴字第2033號瀆職偷賣債權人名義訴伐返還債主。
二、被告代理人應迅即返還重劃分配,○○○鄉○○○段○○○○號2105平方公尺原狀始得主張返還假執行所為給付,依79年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及78年上更㈠字第111號判決准予執行。
三、被告賊系列應提異議討伐人何事何故幫賊幫賊法官或賊系列何人之事實憑證始得抵銷本訴,否則歷法官皆應負歷訴狀誓願返還歷世前債死定。
四、孽賊勾結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在後半段至末段疑載「重劃尚未確定」卻重劃70年7月29日與契約確定、1086號糊說其疑義散毒以伍萬元正做標的因歷100多案無法澄清逕廢棄。
五、履行承諾已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前半段第二張第16行至第19行判經台灣省政府七四、七、五府訴一字第55148號函附訴願決定書引敘、同府70年3月21日府地五字第105902號函影本為證、以上釀廢棄1086號主文回復原判決,79年度上更字㈠字第111號判決確定終結。
六、㈠查凡事之是非絕對非法官判決為準,因政府規定六法
之公親、憲法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妄判觸事實得阻殺判決確定,秉法旋即當事人歷訴替代判決確定死定。
㈡本作孽審究費用、及7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後半段起
、97年度訴字第2033號全部皆法官出賣審判權幫賊幫狀結夥搶劫賊賄賂重大違背法令應作孽代理人負擔。
貳、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或聲明。
參、經查: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準用之。
二、依前開原告「異議起訴之理由」所載之事實,顯無法為「異議起訴之聲明」之請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肆、結論: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