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康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康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6月3日期滿,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yrrolidinovalerophenone、Alpha-PVP)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案件,經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等規定,於109年11月2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12月4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184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9年12月4日起至111年4月3日,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9年2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毒偵6545號卷第111、115頁),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因殘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1粉紅色粉末6袋(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908號扣案物)實稱毛重23.7820公克,淨重16.1260公克,取樣1.2009公克,餘重14.92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yrrolidinovalerophenone、Alpha-PVP)成分2殘渣袋7袋(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639號扣案物)經檢出內殘留有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Alpha-pyrrolidinovalerophenone、Alpha-PVP)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