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82號聲請人 王秀枝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柏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6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2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144004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72005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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