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所載申請人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與債務人不符,請再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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