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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