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766,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