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楊清明 相對人 楊國運 上聲請人聲請對楊國運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國運(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楊清明(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楊國運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楊國運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清明係相對人楊國運的二哥,楊國運於民國81年11月16日經鑑定為輕度智障,嗣於99年3月26日經鑑定為輕度聽障,現於天主教華光社會福利基金會華光智能發展中心接受養護,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予宣告相對人楊國運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請求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楊國運二哥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2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楊國運之四親等內親屬,伊為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又查,聲請人主張楊國運於81年11月16日經鑑定為輕度智障,嗣於99年3月26日經鑑定為輕度聽障,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事實,亦據提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1年2月3日南市社身字第1010104582號函、中華民國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各1件為證,且經本院審驗相對人楊國運之精神狀況,認其現意識清楚,但能力有明顯障礙,對外界之反應、思考能力、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及認知、理解、判斷能力均有明顯缺陷;再斟酌鑑定人即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精神科 黃隆山 醫師鑑定結果認定:「⒍醫學上的診斷:診斷名:智能障礙。⒎身體狀態、精神狀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尚清晰狀態,對問話可回答,但有錯答的現象,四肢方便可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部分須他人協助處理。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尚可,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⒏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對於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時須給予協助。判斷的根據:個案的認知能力有明顯缺陷。⒐回復可能性說明:個案之回復可能性機率很低。⒑鑑定判定及說明:【鑑定結果說明】綜合一般醫學檢查及精神檢查之情形,這是一個輕中度智能不足合併輕度聽障的個案,個案現在呈明顯的能力障礙,個案自我照顧能力呈明顯不足,個案的精神狀態應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狀態。【鑑定判定】⑴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智能障礙),其程度重大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且回復之可能性低。⑵其精神障礙之程度係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佐。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楊國運因精神障礙,已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爰依法宣告楊國運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楊國運之二哥,此有戶籍謄本在卷供參,雙方份屬兄弟,關係密切,聲請人於本件輔助宣告事件,與楊國運無利害關係,且聲請人有意願擔任楊國運之輔助人,本院參此,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應能符合楊國運之最佳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以此,爰選定聲請人楊清明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楊國運之輔助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第3項、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