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份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