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82年2月11日入監執行,後於89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件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施用毒品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1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罪暨如附表編號2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2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4年6月│有期徒刑4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4年6月│有期徒刑2年3月│├──────────┼────────────┼────────────┤│犯罪日期年月日│80.05月間起至80.12.04│80.06月間起至80.12.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80年偵字第6050號│80年偵字第60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2165號│81年上訴字第2165號││實├────────┼────────────┼────────────┤│審│判決日期│82.02.11│82.02.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2165號│81年上訴字第21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2.11│82.02.11│├─┴────────┼────────────┼────────────┤│所犯法條│87.05.20修正公布前之│87.05.20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不予減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