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之罪名欄所示之貳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叁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月1日前犯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自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及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相互比較之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販賣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4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2項│1項│├───────┼────────────┼────────────┼────────────┤│犯罪日期│93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93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92年年底起至94年2月5日止│││5月2日止│5月1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5號│年度毒偵字第85號│年度偵字第345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714號│94年度訴字第714號│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事實審││││││├───┼────────────┼────────────┼────────────┤││判決│94年7月12日│94年7月12日│95年12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714號│94年度訴字第714號│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判決││││││├───┼────────────┼────────────┼────────────┤││判決確│94年8月8日│94年8月8日│95年12月2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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