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對被告甲○○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369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