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姵嬅
于偉君 洪子彰 被告 王海生 臺北市○○區○○○路○○○號6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34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彥君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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