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05號原告南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夢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983萬6,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6,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6,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