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24號

債權人 張永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偉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彭偉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彭偉哲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

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註:債權人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無法認定兩造有借貸關係)。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9,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同時檢附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並依序排列。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譯文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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