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8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7年6月10日所為之裁決(北監自裁字裁40-DB0000000號)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1月29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於綠燈號誌時行經中壢市○○路與文化路口,依照該路口的綠燈標示通行,確實無任何闖紅燈之行為;且員警無法提出具體的理由及積極佐證資料(如:拍照、錄影)可證明其執勤是否公平。故為此不服原處分,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違前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異議人於97年1月29日上午11時2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沿桃園縣中壢市○○路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壢市○○路與文化路口,於行駛方向為紅燈時,闖越紅燈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制單舉發員警 李宜霖 於本院訊問時到庭具結證述:當時我站在中華路由北往南方向看對向車道即從南方向車道號誌是全紅,而往南號誌是全紅時,往北車道號誌也是紅燈,當時文化路方向號誌是綠燈,文化路是雙向各一車道,異議人行駛在中華路南往北方向是紅燈,異議人並沒有在路口等停,就直接過路口,因為當時在等停線上並沒有其他車輛;我所站位置看不到文化路口號誌;當時有看到文化路車輛行駛過路口,文化路左轉往北方向;且當文化路由綠燈變紅燈時,中華路雙向直行綠燈會先亮,再來是中華路南往北方向號誌會先轉換成左轉燈及直行燈,中華路北往南方向會變成一個紅燈及右轉燈號,等文化路要變綠燈時,中華路雙向車道全部轉為紅燈,各時相秒數多少我忘了;當時我所站位置距號誌路口約80公尺;我判斷異議人闖紅燈是依我看到中華路往南方向是紅燈,並沒有右轉燈號;現場照片編號一係由文化路口拍攝、編號二係由我當時所站位置拍攝現場等語(詳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甚明,並有現場圖
1紙及現場照片2張(詳見本院卷第40至41頁)在卷可證;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開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裁決處罰,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並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根據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且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應可推定為正確無誤,故本此公信原則,立法者乃制定上開相關規定,使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在特殊情形下,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時,得當機處置而逕行舉發,以達成維護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之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明其為真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且相關行政目的亦難達成,故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旨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從而,交通違規行政爭訟之舉證責任原理,應非如刑事案件中,必須超越任何合理懷疑,始可為有罪判決之嚴格程度,而係應與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原理相類似,亦即基本上應就行政機關與人民所各自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分配其應盡之舉證責任,而非逕予準用刑事訴訟上之「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定行政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立法意旨,即可明瞭。又衡諸本件舉發員警即證人李宜霖既係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與異議人復無仇隙,當無誣指之理,且證人當時係在靜止之狀態下,親眼目睹異議人上開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以一般執勤員警之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其誤判之可能性極低;復參酌證人業已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其與異議人又素不相識,彼此間亦無任何嫌隙,當不至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蓄意構陷異議人,是證人李宜霖就其親眼見聞,受有具結程序及偽證罪之擔保之情形下,既已到庭證述如上,自堪採信。異議人抗辯舉發員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自無法證明其有闖越紅燈之事實云云,洵無足取。
㈡、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因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