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陳璞瑜 即 陳蕙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