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崔文佑 被告 崔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88)及其上同段5019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851元(計算式:36,963㎡×39,024元/㎡×88/100000+建物現值563,500元=1,832,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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