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蔡忠輝 被告 余明順 上列被告余明順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彥成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