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徐瑋豪 即 徐瑞民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徐瑞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28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12,084元│106年4月13日│14.79│├──┼───────┼─────────┼─────────┤│002│15,900元│同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