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曾德市 被告 鄭承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800元(即原告陳報因通行所增加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